教师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析检测与试验表征人员的技术能力,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能力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共同合作,组建了CSTM/NTC联合秘书处(以下简称“联合秘书处”),负责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加强对CSTM/NTC教师的选择、评价、备案与管理,根据CSTM/NTC委员会颁发的《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教师资质认定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1、作风严谨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培训工作要求;
3、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技术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
5、能正确理解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
6、参加联合秘书处统一组织的“培训教师辅导课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
7、具有良好的书面与口头表达能力;
8、例外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能正确理解所申请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其培训教师资质,并核发相应技术培训教师资质证书:
1)参与考核及培训大纲编写的人员;
2)各领域技术标准编写人;
3)相应学科技术应用领域学院教授、副教授级别人员;
4)相关技术领域行业协会及市级以上奖项获得者;
5)20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高级职称,并由单位出具从业经历证明的专业领域从业者。
9、任职条件不满足,根据教师技术能力水平,限制签注每项技术中四个组成部分中某几个,即试验技术基础、仪器与操作技术、标准方法与应用以及数据处理。
第四条 考评教师任职条件
1、作风严谨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评工作要求;
3、熟悉CSTM/NTC技术考核相关业务;
4、能正确理解相关技术考核大纲的要求;
5、从事申请考评技术领域仪器设备与操作实际工作3年以上;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具有申请考评技术的CSTM/NTC培训教师签注技术(CSTM/NTC培训教师资格)
8、参加联合秘书处统一组织的“考评教师辅导课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的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
第三章 教师资质确认与管理
第五条 教师的资质确认
1、相关技术教师辅导考核合格的人员,需向联合秘书处提交“教师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请联合秘书处审核;
2、材料经联合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联合秘书处将向其颁发“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
3、获得“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的人员应积极参加联合秘书处组织的继续教育,每三年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第六条 培训教师的授课范围
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的“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的人员,可从事与其认定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考评教师的考核范围
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的“CSTM/NTC教师资质证书”的人员,可从事与其认定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技术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培训教师的职责
1、依据指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2、在授课过程中,应根据所培训技术的特点及培训学员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切实提高学员的实际检测技术能力;
3、在授课过程中,应以学员为本,积极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各种问题,了解学员对所讲授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工作进行改
进和调整,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第九条 考评教师的职责
1、依据指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考核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2、在考核过程中,应根据所考核技术的特点及参加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考核,切实评价考生的实际检测技术能力;
3、在考核过程中,应本着“考会而不是考倒”的原则,了解学员对考核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改进和调整,不断完善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
第十条 教师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联合秘书处将取消其培训教师资格:
1、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3、未通过联合秘书处师资资质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