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析检测与试验表征人员的技术能力,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认证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共同组建CSTM/NTC联合秘书处(以下简称“联合秘书处”),负责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规范CSTM/NTC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保证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明确培训机构要求,确保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机构是指经联合秘书处认定,以CSTM/NTC培训机构名义进行CSTM/NTC试验技术能力培训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培训机构负责其被认定范围内的CSTM/NTC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联合秘书处负责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2、具有与所培训CSTM/NTC试验技术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试验样品;
3、具有较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4、具有与所培训CSTM/NTC试验技术相适应的培训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教学课件;
4、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5、具有与其所培训CSTM/NTC试验技术相适应的本培训机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每项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6、所有培训教师均需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的CSTM/NTC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需向联合秘书处提交《CSTM/NTC培训机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联合秘书处自接到材料起一个月内组织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联合秘书处于20 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3、现场评审及机构整改完成后,评审组组长向联合秘书处提交评审结果,联合秘书处自接到现场评审结果2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4、评定结束后,评定专家组组长向联合秘书处提交评定结果,联合秘书处自接到评定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定结果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CSTM/NTC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附表中明确培训机构获认定的CSTM/NTC试验技术范围,同时联合秘书处将在CSTM官网http://www.cstm.com.cn及“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科学试验标准与评价平台栏目”https://www.cstmedu.com予以公布,同时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为获证机构设立培训专区。对于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联合秘书处下发评定结果通知单;
5、CSTM/NTC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需要保留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到期前六个月向联合秘书处提交《培训机构复核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未提出申请,到期自动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获证后应在联合秘书处的指导下,面向分析检测与试验表征人员开展获证CSTM/NTC试验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将获证技术的教学课程视频上传到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本机构的培训专区内(视频要求详见附件1),当技术更新时应及时换版。与获证技术相关的创新试验方法培训课程可随时上传。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联合秘书处上报其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及拟开展前沿技术讲座的题目备案。随后严格按照联合秘书处发布的CSTM/NTC试验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与指定教材进行各类试验技术的培训工作。培训完毕,应组织学员参加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试验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 为与CSTM/NTC试验技术考核工作顺利衔接,培训机构应在每次开展培训前将课程安排、培训师资、教学课件、满足题型要求的试题与答案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合秘书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CSTM/NTC试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证书一个周期内(三年)针对获证范围内的每项CSTM/NTC试验技术至少举办3期培训班,每项CSTM/NTC试验技术至少组织20人参加CSTM/NTC试验技术能力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联合秘书处组织的前沿分析测试技术、仪器装置与创新应用方法相关的技术讲座,提升CSTM/NTC各培训机构/考核基地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联合秘书处每年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年度评估。培训机构需在每年12月1日前向联合秘书处提交《CSTM/NTC培训机构年度评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联合秘书处对评估优秀的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培训机构资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Ø 培训机构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教学视频质量;
Ø 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
Ø 组织学员参加CSTM/NTC技术考核情况;
Ø 培训机构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宣贯创新试验方法标准的情况;
Ø 培训机构参加联合秘书处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组织的前沿分析测试技术、仪器装置与创新应用方法相关的技术讲座情况。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证书到期前六个月需向联合秘书处提交《CSTM/NTC培训机构复核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联合秘书处在接到材料一个月内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文审,经文审符合要求后视情况组织现场复审,复审合格方可被认定为复核确认成功,由联合秘书处发放更新的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秘书处将撤销其培训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主动申请终止培训机构资格的;
2、未参加年度评估、复核或整改不合格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培训机构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培训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权力
1、以“CSTM/NTC培训机构”名义开展CSTM/NTC试验技术培训工作;
2、对联合秘书处组织的各类考试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申请终止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接受联合秘书处的监督指导;
2、协助联合秘书处开展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
3、协助联合秘书处开展培训、考核大纲修订、培训教材编写、考核题库建设等工作;
4、严格管理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CSTM/NTC联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培训机构获证CSTM/NTC试验技术教学课程视频制作要求
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认证专业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
2025年4月30日
附件1:培训机构获证CSTM/NTC试验技术教学课程视频制作要求
培训机构获证CSTM/NTC试验技术教学课程视频制作要求如下:
1. 每个视频制作要求
Ø 分辨率:全高清(1920×1080);
Ø 帧率:常规内容25 fps,动态画面建议30 fps及以上;
Ø 画质:画面清晰无噪点,色彩还原准确,亮度适中;
Ø 画幅比例:默认16:9,特殊需求可调整;
Ø 字幕(可选):中文字幕需精准同步,字体清晰易读;
Ø 时长:单节≤40分钟;
Ø 格式:MP4(H.264编码),单文件≤500MB;
Ø 命名规则:
n 通用技术代码+讲授技术模块代码/单位名称
讲授技术模块代码:1-分析检测技术基础;2-仪器与操作技术;3-标准方法与应用;4-数据处理。
示例:ATC001-1/XXX机构;
n 创新试验方法名称;
n 专业试验技术名称;
2. 音频制作要求
Ø 语音清晰无杂音,背景音乐需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主讲内容;
Ø 语速适中,如有字幕需与语音同步,可无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