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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M/NTC人员评价

《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析检测与试验表征人员的技术能力,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能力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共同组建CSTM/NTC联合秘书处(以下简称“联合秘书处”),负责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规范CSTM/NTC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保证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明确培训机构要求,确保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CSTM/NTC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机构是指经联合秘书处认定,以培训机构名义进行CSTM/NTC试验技术能力培训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培训机构负责其被认定范围内的CSTM/NTC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联合秘书处负责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

  拥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师资力量;

  配备复核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场地。

  2、拥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师资力量;

  3、配备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场地。

  2、具有与所培训试验技术领域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试验样品;

  3、具有较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及教学体系;

  4、具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5、具有与其所培训试验技术领域相适应的本培训机构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每项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6、所有培训教师均需取得联合秘书处颁发的CSTM/NTC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需向联合秘书处提交《培训机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向联合秘书处提交《CSTM/NTC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需要有个时间限制?)

  2、联合秘书处自接到材料起一个月内组织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联合秘书处于20 3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2、联合秘书处自接到材料起一个月内组织文件审核。联合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3、现场评审整改后评审组组长向联合秘书处提交评审结果,联合秘书处自接到现场评审结果2030?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通过评估的单位由联合秘书处颁发《CSTM/NTC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4、评定专家组组长向联盟(联合)秘书处提交评定结果,联合秘书处自接到评定结果1015?个工作日内,联合秘书处向评定结果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CSTM/NTC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证书附表中明确培训机构获认定的CSTM/NTC试验技术范围,同时联盟(联合)秘书处将在CSTM网站科学试验标准化评价平台(网址)予以公布,并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为获证机构设立培训专区。评定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联盟(联合)秘书处下发评定结果通知单;

  5、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需要保留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在到期前六个月向联合秘书处提交《培训机构复核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未提出申请,到期自动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在联合秘书处的指导下,面向试验人员开展相应试验技术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将获证技术的教学视频上传到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本机构培训专区内,当技术更新时应及时换版。

  第十一条 为规范培训市场,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联合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备案。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将招生简章、课程安排、培训师资、教学场地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合秘书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联合秘书处发布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各类试验技术的培训工作,培训完毕,需组织学员集体参加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考核。

  第十三条 联合秘书处每年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年度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CSTM技术培训平台中教学视频质量,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学员参加CSTM/NTC技术考核情况,培训机构参加联合秘书处在CSTM技术培训平台组织的CSTM/NTC技术培训活动情况。培训机构需向联合秘书处提交《培训机构年度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进行年度评估。联合秘书处对评估优秀的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秘书处将撤销其培训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主动申请终止机构资格的;

  2、未参加年度评估、复核或整改不合格的;

  3、违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培训机构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培训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权力

  1、以“CSTM/NTC培训机构”名义开展试验技术培训工作;

  2、对联合秘书处组织的各类考试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申请终止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义务

  1、接受联合秘书处的监督指导;

  2、协助联合秘书处开展考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

  3、协助联合秘书处开展培训、考核大纲修订、培训教材编写、考核题库建设等工作;

  4、严格管理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能力专业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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