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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TM/NTC人员评价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分析检测与试验表征人员的技术能力,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能力专业委员会与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共同合作,组建了CSTM/NTC联合秘书处(以下简称“联合秘书处”),负责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提高试验人员的整体技术,规范对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以及证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采用通用理化性能检测技术与专业试验技术进行试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技术能力评价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管理办法中相关名词术语:

1、试验是指对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其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2、试验人员是指在实验室、现场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3、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是指CSTM/NTC联合秘书处对试验人员具有某项试验技术能力,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等级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第二章  试验技术能力的构成

第五条 试验技术根据相关学科分类标准及试验技术设备原理划分。每项试验技术由四个技术部分组成,即试验技术基础、仪器与操作技术、标准方法与应用以及数据处理。

第六条 各项试验技术编写考核大纲应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1、试验技术基础

即该类试验技术的基础理论、相关知识和术语,相关试验仪器设备的分析方法通则及通用技术要求。

2、仪器与操作技术

即该类试验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实际操作与维护保养;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方法;该专业领域及仪器设备的特殊要求及防护知识。

3、标准方法与应用

即该类试验技术在相关的主要应用领域相关的试验标准及检测方法。

4、数据处理

即试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与要求,以及对试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述。

第三章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

第七条 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评价由联合秘书处严格按照CSTM/NTC试验技术培训与考核大纲及实操考核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试验技术能力的考核包含第六条规定的四个部分。各部分均应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考核,其中仪器与操作技术部分以及标准方法与应用部分除书面考核外还应进行试验操作及样品考核,试验人员可按相应试验技术,自行选择参加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技术部分的考核成绩证明。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关专业的试验技术能力评价: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所从事试验工作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具有大专以上国家承认的学历或者相关再教育经历。

第十条 试验技术能力培训教师应熟悉大纲,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基础和经历,并经联合秘书处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 联合秘书处可按专业和地区审查认定培训基地和机构,按相关CSTM/NTC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从事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技术的培训。

第四章 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证书

第十二条 CSMT/NTC委员会对经考核合格的试验人员,统一颁发《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册》,证书由联合秘书处统一签发

第十三条 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册》用于证明持证人已经具备证书中所签注CSTM/NTC试验技术或标准的理论与实际操作能力,所签注技术能力能够满足相关试验技术评价的要求。

第十四条 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册》有效期3年,到期需重新复核确认。

第十五条 联合秘书处将在科学试验标准与评价平台及时发布取得或注销《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册》的信息,并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CSTM/NTC试验人员技术能力册》将被注销:

1、以不正当手段、方式通过试验技术能力评价并获得证明或证书的;

2、利用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由联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CSTM合格评定 试验人员能力专业委员会

全国分析检测人员能力培训委员会(NTC)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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